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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物品的清理的行政强制
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物品的清理的行政强制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物品的清理的行政强制
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的物品,无法通知和确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15日后仍未清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或者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