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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平房区城乡建设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挂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经开区分局牌子)
单位地址:渤海三路5号
单位电话:86501236
单位邮箱:pfqcsjsj@163.com
单位领导:局长 刘国毅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水务、渔业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参与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域建设规划、村镇建设、分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并指导规划实施。参与编制村镇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市、区拨款的村镇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评;组织实施综合整治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区域环境建设和改造工作。
3、负责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区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检查井管护、桥下空间的管理及收费工作。
4、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梁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维修养护工程的管理;参与新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验收;指导、监督、检查全区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5、负责占用、挖掘绿地和树木的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审批、并进行专业指导;负责指导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园林绿化的苗木生产、工程施工、园林设施景点维护和绿化抚育管理工作。
6、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和设施维护;指导、协调、督办、检查全区街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市场化、公厕、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的清冰雪及 “门前四包”工作,并对责任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评。
8、负责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审批;负责临街建筑物外墙装修、门窗改建的审批。
9、负责全区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户外牌匾、广告、标语、条幅、街路、广场、重要景观、灯饰亮化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建筑立面、公共设施、工程现场等容貌管理;负责冰景制作及管理工作。
10、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评区内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城市管理竞赛活动。
11、负责制定全区义务劳动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义务劳动的调配;明确各部门义务劳动的任务,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依法办理委托合同,收取义务劳动委托费。
12、负责受理城市道路桥梁、市容环境等行业的行政复议应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申报工作。
13、负责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各项工作。
14、负责编制城建工程年度计划和申报;负责协调解决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组织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核对及上报,参与结算审定、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意见,整理竣工材料。
15、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旧城区改造;协调监察新建居住小区庭院配套建设,组织建管交接。
16、负责区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作组织发包,监督工程实施,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7、负责区域内建筑面积在规定限额内的小型工程招投标及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辖区内已建成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施工合同审查备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工作。
18、负责对开发、建筑、安装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19、负责参与、协调城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政策。
2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21、 负责配合市住房局对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复审工作。
22、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检查本辖区内的物业、供热管理工作。
2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道路运输管理,县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定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计划,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及近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4、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分别管理相应的工作;负责指导乡道行业管理工作,编制乡道建设规划。
25、负责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抗洪抢险和物资调度管理工作;负责工农水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防洪保安费收缴工作。
26、负责全区内河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河的防洪、排涝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设施、绿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河道的清淤清障工作。
27、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田节水灌溉和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28、负责市区范围内河、沟等水面、堤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9、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居住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所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权、检测权、行政强制权。
30、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业务领导,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完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群众关于城乡建设方面的提案、建议和信访件的承办、催办和反馈。负责接待和处理投诉和举报工作;调动组织全局执法力量开展重大执法活动;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直接查处或者指定管辖;负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应议、行政诉讼应诉;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风纪纠察;向区人民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行政问责的建议;负责全局经费、装备的统一管理。
31、负责哈经开区城市管理、城市建设和行政综合执法等相关工作。
32、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办中共平房区委、区政府和哈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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