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
电信公司不给与过户,过户必须强制要求过户签订15年协议。请问这算不算强制消费
桐城市电信公司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手机号码过户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过户涉及电信服务合同一方法律主体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转让,作为合同另一方,我公司有权选择是否全面承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或者与新户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优选号最低消费并非一个单独的收费项目,而是一种消费承诺。此消费承诺是在遵循平等互利和用户自愿的原则上由公司与用户约定,并通过协议形式体现,由双方签字确认,非电信公司单方强制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用户不愿接受最低消费的,也可以选择其他普通号码。我公司实行优选号最低消费,也是为了避免无最低消费下优选号作为稀缺资源被非法炒卖,干扰电信市场秩序。
承办人:李信宏,1530556115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中国电信桐城分公司
2024年3月5日
▌来源:桐城政府网
▌责编:木子 小鱼
▌审核:一苇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