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案件和解會議?為何要閉門進行?

法律101|甚麼是案件和解會議?為何要閉門進行?

最近,一宗在貝沙灣發生的鄰里糾紛引起了關注,肝癌權威醫生潘冬平及其家人,被鄰居指控鋼琴聲等噪音滋擾、入禀索償,案件在區院閉門進行案件和解會議(Case Settlement Conference),公眾不可旁聽。大坑西邨重建,居民被平民屋宇入稟收樓的民事案中,區院司法常務官亦曾經指示平民屋宇與居民閉門進行案件和解會議,雙方最後未有達成和解,官形容「過程及結果令人遺憾」。在民事案中,和解會議是否一定會進行?何以不允許旁聽?今期法律 101 從獨特的案件和解會議機制說起。

目錄

隱藏

I.

案件和解會議何時引入?

II.

CSC 特點:不公開、不損權益

III.

CSC 特點:訴訟方必須親自出席

IV.

CSC 的作用

V.

哪些案件適合 CSC?

VI.

CSC 的成效

VII.

法律代表扮演一定角色

案件和解會議何時引入?

司法機構於 2009 年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便節省司法資源及鼓勵更主動的爭議解決方式。「案件和解會議」(Case Settlement Conference,CSC)便是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旨在透過法庭程序以外的方式解決爭議。

自 2018 年起,區域法院推行「調解聆案官試驗計劃」,在案件管理流程中引入 CSC,並推動更多民事訴訟採用「另類排解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例如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等可避免審訊的方式,以解決各方紛爭。

司法機構調解工作小組指,試驗計劃成效令人滿意,並獲法律界支持,決定於 2025 年 1 月起,將試驗計劃在區域法院恆常化。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區域法院有責任積極管理案件,以及鼓勵訴訟各方在過程中互相配合、收窄爭議事項。這意味着法庭必須積極考慮並鼓勵合適的案件進行 CSC。這做法與過往依賴正式審訊有明顯分別,試驗計劃標誌着法庭將更主動管理及促進和解。

CSC 特點:不公開、不損權益

為了營造坦誠的溝通環境,讓雙方能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探討各種和解方案,所有 CSC 均安排於非公開的內庭,並且是在「不損權益」(Without Prejudice)的基礎上進行,即是,訴訟方就目前商討的事項,仍保留日後提出爭議的權利。而任何在會議過程中所作的陳述或承認,均不會在日後的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

此外,除非得到訴訟各方和法庭許可,否則不得披露 CSC 的錄音或謄本。

CSC 特點:訴訟方必須親自出席

CSC 由一名聆案官主持。該聆案官通常具備豐富的調解經驗,但其角色並非對案件作出裁決,而是以中立、第三方的身分,協助訴訟雙方探討和解方案。為確保公正,主持會議的聆案官不會參與該案後續的法庭程序。

此外,有別於審訊時可由法律代表代替出席,訴訟雙方必須親自出席會議。此規定的用意,是鼓勵他們面對面直接溝通以討論案件。若一方為法團,則須由一名熟悉案情並獲授權的代表出席。各方亦可選擇由法律代表陪同出席,但並非強制要求。法律代表在會議中的角色並非進行訟辯,而是協助當事人理解法律觀點並評估和解方案。

如果一方不合理地拒絕參與 CSC,而最終須支付訟費的話,這一點可構成法庭對其施加訟費懲罰的理由。

在會議中,聆案官僅可作出以下三種命令:

(i) 押後會議的命令(包括給予程序指示,及處理因押後產生的訟費事宜);

(ii) 記錄雙方達成全面或局部和解的同意令(包括收窄後續審訊爭議範圍的命令);或

(iii) 指示將案件推進至下一階段(例如指示與訟雙方下一步的準備事項)。

CSC 的作用

CSC 的實施,主要回應了香港司法制度對提升效率和節省資源的迫切需求。

對法庭而言,香港各級法院長期面對案件積壓嚴重的問題,而傳統的訴訟程序耗時且成本高昂。CSC 作為一種法院推動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能有效分流案件,減輕法院的審訊負擔,將司法資源集中於更複雜、必須透過審訊解決的爭議。

對訴訟雙方而言,CSC 能顯著節省金錢與時間。

一場完整的訴訟所耗的訴訟費可能極為龐大,且過程漫長。相比之下,和解會議提供了更快捷、更經濟的解決途徑。即使未能達成全面和解,會議過程亦有助收窄爭議範圍,為後續程序節省時間與成本。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現為司法機構調解工作小組主席)曾指出,爭議的主權與責任都屬於當事人,訴訟不應全交由律師處理,因為作出決定的,以及須為所作決定而負責的,終歸只會是當事人。當事人應該為自己定下目標,以及按照變化重新思考如何解決爭議,CSC 提供平台或製造機會,讓當事人認真看待這事。

一般而言,在聆案官的協助下,CSC 能讓訴訟雙方直面問題,掌握主導權,從而更高效、根本地解決糾紛,避免陷入冗長的訴訟泥沼。

哪些案件適合 CSC?

CSC 主要適用於區域法院處理的民事案件,為有合理和解機會的案件提供高效解決平台。其適用範圍廣泛,常見類型包括:合約糾紛、債務追討、土地及物業爭議、業主與租客糾紛、侵權行為(例如滋擾)、信託事務及大廈管理爭議等。

然而,為保障相關人士的權益及考慮案件性質,有四類案件被明確排除在外,分別為:人身傷亡、僱員補償、指控政府非法拘禁的申索及平等機會的案件。

此外,即使案件在適用範圍內,法庭也會嚴格把關。

進行 CSC 與否的最終決定權在於法庭。法庭會綜合考慮各方陳述的意願、理由及所有相關情況。例如,若雙方已參與由認可調解員主持的調解,但因各方立場強硬而證明無和解可能,法庭可能因而認為該案不適合再進行和解會議。

CSC 的成效

自推行以來,CSC 成效顯著。根據司法機構的報告,由 2021 年 1 月至 2024 年 12 月,區域法院共為 541 宗民事案件進行了和解會議,整體和解率高達 60.81%,數據證明機制能有效分流案件,減輕法庭的審訊壓力。

根據調查,CSC 獲得的整體滿意度為 83%。絕大多數參與者,包括訴訟雙方及其法律代表均認同,會議能顯著節省訴訟時間與成本。此外,參與者亦普遍認為會議有助避免訴訟中的對立與衝突、改善雙方關係,並讓各方更深入了解爭議的核心問題,從而務實地尋求解決方案。

法律代表扮演一定角色

CSC 並非必然成功,其中,法律代表所扮演的角色尤其關鍵。數據顯示,在雙方均有法律代表的案件中,和解率高達 75%;相比之下,若至少有一方有法律代表,和解率降至 20%;而當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時,和解率大幅滑落至 4.86%。

儘管 CSC 是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但它無法完全彌補社會中固有的資源差距。對於司法機構而言,如何確保弱勢一方能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和解過程,仍是持續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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